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52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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