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52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