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延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延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黃延炳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戶籍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5日中午某│100年1月25日下午某│99年1月間某日至100│││時│時│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42號│偵字第442號│字第198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89號│100年度訴字第989號│100年度訴字第3087││事實審││││號││├────┼─────────┼─────────┼─────────┤││判決│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0日│100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89號│100年度訴字第989號│100年度訴字第3087││判決││││號││├────┼─────────┼─────────┼─────────┤││判決│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3日│100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