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65號
原   告 摩登國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明慶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被   告  呂凱華嘉瑋 電機工程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6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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