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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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訴人 高錦祥
高銀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羅幼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2萬8,168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段748、748之
1、719之2及749之1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所示面積共99.44平方公尺(即86.95+9.33+2.94+0.07+0.15)×上開4筆土地於104年1月之公告現值7萬4,700元=742萬8,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陳筱蓉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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