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782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丙○○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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