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31號上訴人 陳修德 被上訴人 趙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9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於同年12月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5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307、309頁),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