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6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683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楊世瑜

被告 陳信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11元,及其中新臺幣29,759元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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