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拍字第四六七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貳仟捌佰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壹仟叁佰伍拾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書記官陳煒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F0~T40┌─────────────────────────────────────────────────────────────┐│附表:九十年度拍字第四六七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花蓮縣│吉安鄉│永興││四四六│旱│0│六七│六九.一三│全部│甲○○│├─┼───┼────┼────┼────┼────────┼─┼──┼──┼──────┼─────────┼──────┤│2│花蓮縣│吉安鄉│永興││四二七│旱│0│0七│三八.七五│全部│甲○○│└─┴───┴────┴────┴────┴────────┴─┴──┴──┴──────┴─────────┴──────┘土地編號⒈:重測前為花蓮縣○○鄉○○段○○○○○號。
土地編號⒉:重測前為花蓮縣○○鄉○○段一七八五之三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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