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55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楊直晏 債務人藍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欣 債務人周賢欣
周賢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