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97號聲請人 陳慧婷 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相對人 陳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8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下稱法扶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規定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基隆市安樂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