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05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 王敬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 唐啟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周素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