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苗簡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及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起訴書附表違規單號碼:Z00000000移送聯及存根聯偽造文書部分,顯係誤載,應予刪除(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文義上已表彰簽名者受通知為警舉發且已收到該違規通知之意思,而酒精濃度測試表上被測人欄,在文義上亦表示前開測試值係受測人所為之意思,故均為私文書之一種,被告冒用「乙○○」之名,在舉發通知單及酒精測試表上偽造「乙○○」之簽名,並持以行使交回警員,顯然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同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其每次為警查獲,雖先後在酒精濃度測試表及舉發通知單有偽造行為,然仍屬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一個法益,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被告偽造姓名於前揭文書上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該私文書後又進而提出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93年8月11日、8月27日、9月27日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卻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倒數第3行至最後1行認被告係犯數罪乙節,顯係誤載,應予刪除,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且被害人乙○○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見95年訴緝字第5號卷於95年3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已獲被害人原諒,已如前述,被告經此次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末查,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及酒精濃度測試值上偽造「乙○○」之署押及被告所按捺之指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2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Z00000000)移送聯「乙○○」之署押1枚、指印1枚。
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Z00000000)存根聯「乙○○」之署押1枚。
三、酒精測試值(序號:016920)2張「乙○○」之署押2枚、指印2枚。
四、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Z00000000)移送聯「乙○○」之署押1枚、指印1枚。
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Z00000000)存根聯「乙○○」之署押1枚。
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Z00000000)移送聯「乙○○」之署押1枚、指印1枚。
七、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Z00000000)存根聯「乙○○」之署押1枚、指印1枚。
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Z00000000)移送聯「乙○○」之署押1枚。
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Z00000000)存根聯「乙○○」之署押1枚。
十、酒精測試值(序號:018012)2張「乙○○」之署押2枚、指印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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