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保羅費禮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附表(系爭支票號碼ON0000000與提出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所載支票號碼ON0000000不符)。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AA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