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林意義 訴訟代理人 李瑞枝 被告 許威遠 訴訟代理人 王珮琪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於六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文忠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鴻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