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林意義 訴訟代理人 李瑞枝 被告 許威遠 訴訟代理人 王珮琪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定於六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文忠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