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 陳黃美齡
訴訟代理人 朱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岳璟 、 陳美櫻 、 陳俊賢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周苡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 陳黃美齡
訴訟代理人 朱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岳璟 、 陳美櫻 、 陳俊賢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