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 陳黃美齡

訴訟代理人 朱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岳璟陳美櫻陳俊賢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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