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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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晁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04,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