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5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驗餘總淨重零點貳玖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MDMA2顆(送驗2顆總淨重0.6057公克,各取約半顆之數量檢驗,驗餘總淨重0.2993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98年4月2日晚間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太平路口查獲,並扣得桃紅色錠劑2顆,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2顆總淨重0.6057公克,各取約半顆之數量檢驗,驗餘總淨重0.2993公克),有該院98年4月21日草療鑑字第098040014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2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8月14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扣案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MDMA,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