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819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尤子清 即滿都美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滿都美食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