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124號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木日光計劃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三木日光計劃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丙○○、甲○○、乙○○。㈡如債務人為三木日光計劃社區管理委員會,請向該地區公所申請債務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並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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