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48號原告 吳銘峻
吳見中 被告 王清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清忠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107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保全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王靖茹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