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小上字第24號上訴人 李益志 被上訴人 林進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51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其理由為:「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月25日進被上訴人經營的維修廠維修,而被上訴人進行更換新水箱、磨平引擎汽缸蓋、汽缸床拆裝、更換機油等修理,上訴人於104年1月28日取回該車輛,後該車又於104年2月25日」發生故障,並再二次拖進被上訴人的維修廠,被上訴人仍進行更換風扇等維修乙節,而該車輛又係於104年4月7日又再因引擎風扇無作用,引擎高溫警示燈亮起,經中華賓士南港廠檢修確認為引擎風扇馬達故障,但後續因未在該服務廠更新引擎風扇馬達,無法得知是否有其他故障原因造成引擎高溫,無法得知引擎風扇馬達故障是否為他廠更新風扇馬達所致」。事實可證實:並非上述原判決所述內容情節,也因上訴人至今都未至其他修車廠維修更換過引擎風扇馬達,或其他相關零件等維修工程過,就唯恐今日原判決之不實判決的理由事發生,此時依舊從未更新維修過相關等維護工程,也因本案該車輛一直未有他維修廠敢修護更換,每間維修廠都知道,現在那間維修廠碰到,就是那維修廠必須扛起這責任賠償事,所以也一直從未有他廠更新過該引擎風扇馬達或其他零件過,該車可隨時供查證有無他廠碰過,對於上述之判決,僅聞被上訴人片面之語,就大膽聽信被上訴人所言之事,對上訴人所提供之證據事,卻不採信、也不查證屬實事,以國民感受,實為草率人民權益、百姓所苦,已遭受被上訴人種種不公平的待遇事,卻還要遭這法院隨便草率判決本案事,實讓上訴人實為輕生想不開,更替台灣百姓無辜遭受此類似案件,不曉得有多少個( 洪仲丘 )冤案事件。這就是台灣法治社會?這是什麼國家,上訴人是受害人,卻依舊受害無法得到公平法治的待遇,而事實上至今車依舊無法得到付出金錢的物品,使上訴人車子每月繳車貸新台幣(下同)17,160元,卻無法正常使用,無人敢碰該車維修,而鈞院卻以任意語詞聽信誤判本案。上訴人上述事證,就足以判被上訴人需賠償上訴人93,704元等語。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93,704元。(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時,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4
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參照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及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則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解釋或判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核其上訴意旨主張之內容,均屬事實上之爭執,參照前開說明,足認上訴人之上訴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其執上開事由提起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次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及第78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既不合法,上訴人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王參和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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