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 周金來 代理人 王士銘 相對人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為106年11月30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林勝紘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並簽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作為擔保。詎自106年12月1日經聲請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聲請人2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本票、支票、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記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2月12日雲院忠非平決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林勝紘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林勝紘,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林勝紘於同年月21日具狀陳稱與聲請人間之債務並無違約金之約定,且利息僅願對年息19%負清償責任。然依相對人及第三人林勝紘所述為實體事項之爭議,應由渠等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25│15398.27│全部│││0││││││││││1│││││││││├─┼───┼────┼───┼───┼────────┼────────┼───────┼──────────────────┤│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26│433.38│33分之24│││0││││││││││2│││││││││├─┼───┼────┼───┼───┼────────┼────────┼───────┼──────────────────┤│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27│525.13│33分之24│││0││││││││││3│││││││││├─┼───┼────┼───┼───┼────────┼────────┼───────┼──────────────────┤│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28│1821.45│33分之24│││0││││││││││4│││││││││├─┼───┼────┼───┼───┼────────┼────────┼───────┼──────────────────┤│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29│13672.60│全部│││0││││││││││5│││││││││├─┼───┼────┼───┼───┼────────┼────────┼───────┼──────────────────┤│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37│264.21│266分之89│││0││││││││││6│││││││││├─┼───┼────┼───┼───┼────────┼────────┼───────┼──────────────────┤│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38│1156.64│全部│││0││││││││││7│││││││││├─┼───┼────┼───┼───┼────────┼────────┼───────┼──────────────────┤│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39│1495.55│全部│││0││││││││││8│││││││││├─┼───┼────┼───┼───┼────────┼────────┼───────┼──────────────────┤│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40│420.81│全部│││0││││││││││9│││││││││├─┼───┼────┼───┼───┼────────┼────────┼───────┼──────────────────┤│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41│122.49│全部│││1││││││││││0│││││││││├─┼───┼────┼───┼───┼────────┼────────┼───────┼──────────────────┤│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1143│869.95│全部│││1││││││││││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60│雲林縣莿桐鄉四│雲林縣莿桐鄉新│2層RC、鋼架造│一層4092.51│4412.69│全部│││0││合段1129地號│興路79號│、辦公室、廠房│二層271.18│││││1││││、消防水池、防│地下一層49.00│││││││││空避難室│││││├─┼───┼───────┼───────┼───────┼────────┼─────────┼──────┼───────┤│0│64│雲林縣莿桐鄉四│雲林縣莿桐鄉新│一層鋼骨造有牆│一層4191.46│4191.46│全部│││0││合段1129地號│興路79號│、倉庫││││││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