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非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非抗字第12號再抗告人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勝紘 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周金來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或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再字第210號、80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參照)。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再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106年6月21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2,4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約定106年11月30日為清償日期,以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再抗告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爰聲請拍賣系爭房地以資受償等語。經原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以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於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下稱原裁定),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再抗告意旨略以:兩造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惟並無逾期按每百元日息1角計付違約金之約定,上開約定已使相對人所收之利息達百分之55,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息上限,其就超過年息百分之19部分無請求權,原裁定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上開主張,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本票、支票、董事會紀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件為證(見原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卷第5至65頁),自形式上觀之,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法院司法事務官經形式審查後以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房地,並無違反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揭示:「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之意旨。至於再抗告人主張兩造並無逾期按每百元日息1角計付違約金之約定,上開約定已使相對人所收之利息達百分之55,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息上限乙節,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再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為爭執。再抗告人據此主張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所提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以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裁定准相對人所請,原裁定維持該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薇潔┌──────────────────────────────────────┐│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雲林縣│○○鄉│○○││0000│15398.27│全部││├─┼───┼────┼───┼──┼──┼─────┼─────┼─────┤│2│雲林縣│○○鄉│○○││0000│433.38│33分之24││├─┼───┼────┼───┼──┼──┼─────┼─────┼─────┤│3│雲林縣│○○鄉│○○││0000│525.13│33分之24││├─┼───┼────┼───┼──┼──┼─────┼─────┼─────┤│4│雲林縣│○○鄉│○○││0000│1821.45│33分之24││├─┼───┼────┼───┼──┼──┼─────┼─────┼─────┤│5│雲林縣│○○鄉│○○││0000│13672.60│全部││├─┼───┼────┼───┼──┼──┼─────┼─────┼─────┤│6│雲林縣│○○鄉│○○││0000│264.21│266分之89││├─┼───┼────┼───┼──┼──┼─────┼─────┼─────┤│7│雲林縣│○○鄉│○○││0000│1156.64│全部││├─┼───┼────┼───┼──┼──┼─────┼─────┼─────┤│8│雲林縣│○○鄉│○○││0000│1495.55│全部││├─┼───┼────┼───┼──┼──┼─────┼─────┼─────┤│9│雲林縣│○○鄉│○○││0000│420.81│全部││├─┼───┼────┼───┼──┼──┼─────┼─────┼─────┤│10│雲林縣│○○鄉│○○││0000│122.49│全部││├─┼───┼────┼───┼──┼──┼─────┼─────┼─────┤│11│雲林縣│○○鄉│○○││0000│869.95│全部││└─┴───┴────┴───┴──┴──┴─────┴─────┴─────┘┌──────────────────────────────────────────────────┐│附表:建物│├─┬─┬───────┬───────┬───────┬─────────────┬───┬────┤│編│建│││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號│││屋層數│││範圍││├─┼─┼───────┼───────┼───────┼───────┼─────┼───┼────┤│1│60│雲林縣○○鄉○│雲林縣○○鄉○│2層RC、鋼架造│一層4092.51│4412.69│全部│││││○段0000地號│○路00號│、辦公室、廠房│二層271.18│││││││││、消防水池、防│地下一層49.00│││││││││空避難室│││││├─┼─┼───────┼───────┼───────┼───────┼─────┼───┼────┤│2│61│雲林縣○○鄉○│雲林縣○○鄉○│一層鋼骨造有牆│一層4191.46│4191.46│全部│││││○段0000地號│○路00號│、倉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