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濱湖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國輝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姚家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故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騰空返還如附圖所示開放空間之增建物,並附帶依同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述規定,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應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增建部分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1平方公尺,且屬濱湖B區大樓13層建物中1樓之頂蓋型開放空間,是據此核定原告請求被告騰空返還該增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83,208元(46700〈公告現值〉×51÷13=18320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原告業已繳納18,622元,計溢繳16,632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