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58號

聲請人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相對人

即受安置人A

法定代理人B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7日接獲通報,指稱於114年4月26日因相對人即受安置人之父不希望受安置人與其母及外祖母有所接觸,有捏受安置人,造成手臂瘀青,故介入調查。聲請人於114年5月9日上午到校訪談受安置人時,其說明除遭受案父捏手之外,亦透露遭其性猥褻之不當對待情形。同日聲請人進一步訪談案父母及案外祖母,觀察案母於訪談過程中態度反覆,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立場無法堅定,受安置人則表達擔心持續遭案父不當對待。考量家庭功能不彰及案主返家安全性,故於114年5月9日19時20分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鈞院裁定准予繼續與延長安置至114年11月11日止,案父母親職功能仍待輔導改善,為利後續處遇進行,聲請人將持續安排親職輔導以評估監護人之保護及照顧能力,並提供相關協助,爰以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利益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78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前揭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評估案父母對案主之照顧上確有嚴重疏忽,為提升案父母親職能力,持續安排親職教育, 俾利 提升其未來照顧能力,並確認親屬資源在照顧部分可否提供相關之協助。針對案主於返家期間疑遭案父性不當對待部分,已協助案主進行司法流程,後續新北地檢調查後不起訴。綜上所述,於保護安置期間案父母尚未能規劃出適切照顧案主之規劃,故為維護案主人身安全並完成上述處遇計畫,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貴院准予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至115年2月11日止,俾利後續處遇之進行等詞,考量相對人年幼、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其法定代理人親職功能及親屬照顧計畫仍待輔導與評估,如逕使相對人返家,相對人恐有再受侵害之虞,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避免相對人再度遭受不當對待,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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