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42號聲請人 張大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