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孫語婕 (原名 陳俊華
陳良輝 陳孫麗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被告 黃世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2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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