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 薛春雄 代理人 鄭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35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