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長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長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長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9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