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24號上訴人 黃翊琇 被上訴人 范秦州
范慈容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2624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