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9號
原告 尤世偵
被告捷揚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婷茹
被告 許智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揚汽車有限公司、許婷茹、許智風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桃補字第66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而該裁定於111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