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洪國泰

相對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住址「高雄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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