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吟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吟昌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吟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刑法第50條第1項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50號、第304號及103年度台抗字第721號裁定意旨參照)。亦即受刑人犯數罪如均經判決確定者,應將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找出,再將其他各案內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之確定前之各罪,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後再將第二確定之一案找出比照以上情形另彙一案裁定定其應執行刑,餘類推,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柯吟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然受刑人業於112年7月28日聲請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且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其首先確定之判決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確定日(即111年7月12日)為基準,凡犯罪日期在該基準日前之罪(即如附表編號3),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而除上開案件(即如附表編號1、3)外,較次確定者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為112年1月13日),應再以此判決之確定日為基準,就犯罪時間於111年10月17日之罪(即如附表編號4)彙整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審酌如附表編號1、3及2、4所示之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兼衡受刑人表示「希望可以定輕一點,我還有母親需要我照顧,我知道錯了」之意見,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暨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就如附表1、3及如附表編號2、4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如附表1、3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09月01日111年08月08日111年07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15號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341、130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朴簡字第119號111年度朴簡字第377號112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13日111年12月19日112年0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朴簡字第119號111年度朴簡字第377號112年度易字第131號確定日期111年07月12日112年01月13日112年05月31日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28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4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21號編號4罪名踰越牆垣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341、130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12年0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31號確定日期112年05月31日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