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楊啟智 律師 陳勁宇 律師被告高雄縣鳳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複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王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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