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26號
聲請人張○○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被繼承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債務亦應填寫,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