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債權人富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文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
端重辦公示催告聲請狀載票據號碼英文字母與前案不符)
三、請提出聲請人富王大樓管理委員會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