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債權人富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文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

端重辦公示催告聲請狀載票據號碼英文字母與前案不符)

三、請提出聲請人富王大樓管理委員會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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