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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