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70號原告姚輝學
柏竹 謝忠舜 被告 劉福崗
廖金龍 劉恩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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