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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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10號原告 廖盛軻 訴訟代理人 廖金爐 被告 童詠涵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湖簡調字第378號裁定移送前來,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