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4號上訴人 張沁惠 被上訴人 郭鈞章
林要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訴字第654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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