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68號原告 張佳月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 律師被告 柯庭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