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4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12年2月10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於同年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