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雅玲
李怡霖 李燕妮 林登義 洪英逸 曾惟琪 廖全福 歐啟勳 蔡惠如 被告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則以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計算上訴利益,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聲明及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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