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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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0號上訴人 陳振訓 被上訴人 賴文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