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明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考。
二、查本案被告何明照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核與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要件不符,原判決原本理由欄內核犯欄及據上論斷均無得易科罰金之記載,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屬誤寫,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