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