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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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0000000、乙○○、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故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