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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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86號聲請人 蔡美秀 代理人 吳佩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蔡美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之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裁定免責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卷宗查閱無訛,本件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曾怡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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