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連致 強間 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104年度苗簡字第
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