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李盛裕 再審被告 陳鍾永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鍾永妹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弘明